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促进优质学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职责要求,结合我校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目的
(一)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价与指导,帮助教师了解自己教学的优势与不足,不断更新教学理念,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自身教学能力,达到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改、教学相长的目的。
(二)调动教师搞好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师资队伍的整体优化,有力推动教学改革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激发各教学单位切实做好教学工作,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尽快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四)为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措施提供客观依据,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保障。
(五)为教师评优、晋级、晋职和绩效奖励发放提供重要依据。
二、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全面综合评价的原则
(四)评价和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时间及对象
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考核评价对象为全校该学期担任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授课教师(包括外聘教师)。
四、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组织
(一)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简称质量办)及教学督导委员会
质量办全面负责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实施,包括结果的审核、汇总、公布和处理等有关工作。
质量办及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通过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经常性抽查,督促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强化过程管理,获取第一手信息,汇总后反馈给学校领导和有关办学部门,便于他们及时了解、分析教情和学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务处
学校教务处是全面负责教师资格审查、教学环节落实、教学秩序维持、教师工作量核算及年终考核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督导考核评价工作中主要负责任课教师的常规教学检查、学生成绩反馈、教师工作量核定、教学事故处理、督导意见和建议的协商及处理等,是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重要部门之一。
(三)电大校本部、职院二级学院及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
电大校本部、职院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教学部门教师教学督导考核评价的组织领导、实施与检查督促工作,负责对所属教研室教学督导组对教师考核评价结果的审核、确定、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学生教学信息组
学校成立学生教学信息组,由各班级的班干部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信息组在质量办、教学督导委员会及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教学评价,采用座谈会、问卷调查或电子评教系统等完成对本班级授课教师教学质量的督导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五、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方法
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采用定量考核评价与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是根据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的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由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专家评价,领导评价、教务处评价,质量办评价等多个层面构成,主要通过随堂听课、教学常规检查、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纸质问卷调查、网上电子评教系统、行业企业调研和专家集中评议等方式进行,期末在定量考核评价分析基础上对任课教师确定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的综合定性考核评价。
六、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结果及使用
(一)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
1.电大校本部、职院二级学院及教学督导分委员会每学期末根据平时听课评课、教学检查、问卷调查、访谈记录等,结合学生评价、教务处评价、教学督导组评价、工作量完成情况、教学奖惩情况等评出本部门每位任课教师的督导考核评价综合得分,并进行排序,于期末课程结束后一周内报学校质量办。
2.质量办及教学督导委员会根据各教学部门对任课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结果与平时考核、教务、学生、领导的评价相结合,进行审核和汇总,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教师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的结果将是教师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3.校内任课教师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
(1)本学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未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
(3)请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假除外)。
(4)本学期发生一次三级教学事故。
4.校内任课教师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结果应确定为不合格。
(1)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一级或二级教学事故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者。
(2)因教学出现严重问题被教育部、教育厅及学校点名通报批评者。
(3)对教学不负责任或教学能力差,所任课班级有1/3以上学生对其评价较差,经质量办核实或同行专家听课评课确认教学存在严重问题者。
(4)在教学质量评价测评工作中,存在不正当行为者。
5.督导考核评价结果经质量办及教学督导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有关领导及教学部门,教学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每一位教师。
(二)督导考核评价结果的使用
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督导考核评价结果是教师年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是作为绩效奖励发放、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晋升及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1.绩效奖励发放:教务处结合任课教师的督导考核评价结果,在年终对应绩效考核标准评定出相应的等级,学校将以此发放相应的绩效奖励。
2.评优评奖:评定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或其它教学方面奖励,其年度内的督导考核评价结果必须在合格以上。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连续二个学期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晋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教师,其督导考核评价结果必须是任职以来为合格以上;凡督导考核评价结果连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督导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质量办代表学校以警告,所属教学部门督促该教师写出书面分析、整改提高措施,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帮扶,加强思想教育,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本学期因学生评价较差,教学存在严重问题而督导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下一学期暂停任课,在校内进行听课培训(每周听同行教师的课程不少于20节,每节课要有授课教师签字的听课笔记,其余时间在办公室学习总结),月绩效奖励工资按60%发放,学期培训结束试讲考核合格,恢复上课资格;若考核仍不合格,调离教学岗位。
5.督导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教师,如属外聘教师直接解聘。凡连续两学期教学督导考核评价为不合格(60分以下)的教师,调离教学岗位。
6.任课教师在一学年内没有督导考核评价成绩者,不得参加当年的一切教学评优活动及专业技术岗位或职务晋升。因学校批准外出学习、进修及其他公务活动等而没有督导考核评价成绩者,由所在教学部门书面说明,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参加。
七、督导考核评价资料的保管
任课教师的督导考核评价资料由质量办妥善保管,督导考核评价原始资料不得随便调阅,调阅需经所在教学部门负责人签署调阅申请报告,经质量办负责人批准,由申请部门教学秘书与质量办工作人员共同在场调阅。最终评价结果由质量办和教学部门各保存一份。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年度的考核参照执行);
(二)各电大分校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由质量办负责解释。
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